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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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基本建设优化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为CHINA OPTIMIZATION SOCIETY OF CAPITAL CONSTRUCTION。缩写为COSOCC。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热心基本建设优化研究和实践的个人及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基本建设优化理论、方法的学术研究活动,交流优化研究和实践成果信息,总结推广优化建设和发展经验, 指导优化实践活动, 扩大我国优化研究组织与国际同行的交往与合作, 促进我国基本建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协调可持续优化发展,为繁荣经济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基本建设优化研究和实践经验交流活动。

(二)针对基本建设领域存在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有关情况和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

(三)加强同国外有关科技团体的学术交流活动,吸取有益经验和学术成果,提高本会成员科技业务水平。

(四)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基本建设优化学术书刊和资料,开展专业人员的培训和推荐工作,积极为会员和社会服务。

(五)接受各级政府、各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委托,进行规划设计、课题指导、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工程预算编审等服务。

(六) 搭建基本建设资源优化和信息服务平台, 整合国际国内基本建设项目和先进技术资源, 接受委托开展信息和咨询服务。

(七)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政府主管部门与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八)开展其他促进中国基本建设事业优化发展的活动。 

( 九 ) 举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及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个人会员通过中基会官网或中基会微信公众号登录会员管理系统,填报个人会员相关信息;单位会员登录填报单位会员相关信息并提交相关资质文件。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和义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形象; 

(三)积极参与并协助本会工作,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为本会发展献策出力;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协助本会发展会员;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 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节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形式。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9名监事组成,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换届留任监事不超过上一届全体监事的2/3,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以及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6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及其薪酬福利待遇;

(五)分管财务工作及财务审批权。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主持办事机构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学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四十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2年1月16日第八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