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果转化收入全归试点单位(政策解读)  本报记者 李丽辉 《 人民日报 》( 2014年10月21日   02 版)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科技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于近日发出通知,将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对部分符合条件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开展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财政部教科文司、科技部政策法规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司相关负责人对具体内容进行了解读。

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性障碍

三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次改革的总体考虑是:从一切有利于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出发,积极探索建立符合科技成果特点和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科技成果管理新模式;按照权责一致、利益共享、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设计改革措施,为单位和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松绑加力,让创造性劳动的价值得到更好实现。

我国高校和科研机构集聚了大量高层次人才,承担了大量国家科研任务,积累了大量科技成果,是成果转化的重要力量。但在实践中,政府部门对成果使用、处置事项的审批环节多、周期长,影响了转化的时效性;成果处置收益上缴国库,用于人员奖励的支出挤占了工资总额基数,削弱了单位和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积极性。

针对这些反映突出的问题,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三部门研究制定了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的改革措施,标志着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管理改革正式启动。

开展深化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就是要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性障碍,打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通道,进一步为高校和科研机构及其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添油加力。

取消对科技成果使用、处置的所有审批备案

三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改革取得了重点突破:

将单位科技成果的对外投资、许可等使用事项的审批纳入了改革范围,取消了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使用、处置事项的所有审批和备案要求,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权利完全授予了试点单位,试点单位可自主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转移转化科技成果。

其次,将单位科技成果的处置收入从分段按比例留归单位改为全部留归单位。按照现行规定,单位利用科技成果对外投资、许可所取得的使用收入留给单位,但单位科技成果的处置收入如转让收入,作为非税收入,必须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为进一步调动单位的积极性,让单位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受益,并着眼科技成果转化对经济的提质增效升级、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长远考虑,通知规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收入不再上缴国库,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全部留归单位自主支配。

更为重要的是,通知对改革进行了系统设计,对建立科技成果市场定价机制,建立规范、合理、有效的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分配和激励制度,落实科技成果向境外转让、许可的管理制度,落实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单位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制度等都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建立统一的科技成果信息库,面向社会提供服务

在取消对试点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的审批后,相关政府部门如何加强对试点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监管,通知建立了哪些新制度?

三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链条长,涉及面广,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协同努力,主动转变职能,积极改进管理方式,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完善新的制度。

比如,建立各个层次相互衔接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年度报告制度,通知要求,试点单位应当按规定将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主要包括获得的科技成果情况、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收入及分配情况等,向单位主管部门报告。试点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将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报告报送财政部门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相关部门。

目前,财政性资金资助产生的科技成果分散在多个部门管理,不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解决这一问题,通知规定要建立统一的应用类科技成果信息库,面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信息的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同时,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应用类科研项目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完善专利信息传播利用服务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地方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保护。

通知强调,按照权责一致、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试点单位要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内部控制制度,以防止私自转移转化、低价处置科技成果、违法从事关联交易等行为。